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智字第五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專利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10 日
- 法定代理人甲○○、乙○○、丙○○
- 原告聯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鞋隆有限公司法人、卓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智字第五五號 原 告 聯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 律師 被 告 鞋隆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卓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 律師 複 代理人 莊惠祺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十五法 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陳添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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