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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智字第56號

損害賠償(專利權)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林源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智字第56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鑫揚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依專利法第90條第1項規定,於民國93年3月26日以本件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受理被告舉發該局所核發新式樣第077412號第40類化學機械袋濾機專利權之舉發案(即該局第000000000號專利權舉發案)確定前,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上開舉發案,業據最高行政法院於96年11月15日裁定駁回原告之上訴後,業已確定,有被告提出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裁定第2658號裁定可查。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源森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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