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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智字第58號

損害賠償(專利權)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智字第58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朱元宏 律師
複代理人
蘇哲科 律師
被告
國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基本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麗如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第137603號「可分解車體底盤之電動代步車」新型專利舉發案處分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被告國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對其舉發不成立之處分提起行政救濟程序,業經台灣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分別裁判,並經確定,有台灣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2034號、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612號裁判附卷可稽,是本件已無停止審判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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