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智字第7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智字第71號
- 原告
- 乙○○
- 原告
- 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周進文 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宗炎 律師
- 被告
- 己○○
- 被告
- 三號
- 被告
- 期煒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法定代理人
- 二號
- 被告
- 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洪塗生 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思樟 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國源 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克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第00000000號「機動太陽輪裝置」新型專利舉發案處分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關於發明專利權之民事訴訟者,在申請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得停止審判;此規定於新型專利準用之,專利法第九十條第一項及第一百零八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以被告侵害其第00000000(申請案號)號「機動太陽輪裝置」新型專利為由提起本件訴訟,惟上開專利業經訴外人戊○○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六日提出舉發,現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查中,有舉發申請書、舉發理由書等件在卷可稽。從而,在原告所擁有之新型專利是否存在,於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本院認為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