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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智字第71號

損害賠償(專利權)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智字第71號

原告
乙○○
原告
丙○○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 律師
複代理人
李宗炎 律師
被告
己○○
被告
三號
被告
期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二號
被告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塗生 律師
複代理人
李思樟 律師
複代理人
李國源 律師
複代理人
張克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第00000000號「機動太陽輪裝置」新型專利舉發案處分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關於發明專利權之民事訴訟者,在申請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得停止審判;此規定於新型專利準用之,專利法第九十條第一項及第一百零八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以被告侵害其第00000000(申請案號)號「機動太陽輪裝置」新型專利為由提起本件訴訟,惟上開專利業經訴外人戊○○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六日提出舉發,現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查中,有舉發申請書、舉發理由書等件在卷可稽。從而,在原告所擁有之新型專利是否存在,於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本院認為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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