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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破字第二七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破字第二七號

聲請人
寶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綉鳳
送達代收人
李東和

右當事人間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經奉准解散,並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進行清算,自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起至二十五日在中國時報刊登債權人登記債權公告,計有稅捐債務一千二百七十三萬四千三百八十三元,經檢查聲請人之資產,現有之資產帳面僅餘額六十八萬二千九百十八元,顯不足抵償債務,為此特依破產法之規定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二、按破產之聲請,應以多數債權人之存在為前提(最高法院六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二五號判例參照),且破產之目的,在求得多數權人之公平滿足,即學理上所稱之一般的強制執行,故其程序複雜、時間久耗、費用亦多,多數債權人之競合,自係破產宣告之要件,苟非有多數債權人,自無利用破產程序清理債務之必要。本件依前開聲請意旨觀之,其僅積欠稅捐債務而已,即其債權人僅有稅捐機關,參酌前開說明,本件聲請顯難認為符合多數債權人之要件,應駁回本件聲請。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宣告聲請人破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破產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 法 官 李國增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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