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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簡上字第四六七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張瑞蘭王金洲張國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簡上字第四六七號

上訴人
坤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何國榮律師

右上訴人與得歐有限公司因本院九十二年簡上字第四六七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及擴張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貳

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玖佰捌拾伍元,上訴人僅繳納新臺幣壹仟

伍佰元,尚有新臺幣壹仟肆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

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書記官 黃英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審判長法官 張瑞蘭

                     法   官 王金洲

                     法   官 張國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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