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二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二七號 聲 請 人 世全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相 對 人 台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一三0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物第一商業銀行面額共 新台幣參拾萬元可轉讓定期存單共參紙(票號FA一九六五二五、FA一九六五七六 、FA一九六五一七,面額各新台幣壹拾萬元),准予返還。 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一三0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物第一商業銀行面額共 新台幣參拾萬元可轉讓定期存單共參紙(票號FA一九六五五0、FA一九六五四一 、FA一九六五三三,面額各新台幣壹拾萬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 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 年度裁全善字第二九五五號、九十年度裁全善字第二九六七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 扣押,曾分別提供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之擔保物,並以本院九十年度存字 第一三0二、一三0三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本院以九十年度執全字第一二五 三、一二五四號假扣押執行相對人所有財產在案。茲因該假扣押執行事件業經聲 請人聲請撤回執行,並經聲請人撤銷該假扣押裁定確定,而聲請人亦已定二十日 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提出提存書影本二件、 、撤銷假扣押裁定影本二件、民事判決影本二件、確定證明書影本一件、存證信 函及掛號回執影本各一件、本院執行處通知函文影本二件等為證,聲請返還擔保 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吳幸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 幣四十五元。 ~B法院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