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四七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四七號
- 聲請人
- 東詮服裝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文亮
- 送達代收人
- 陳淑靜
- 相對人
- 飛訊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
- 法定代理人
- 吳文常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因相對人已自其營業所遷移不明,其法定代理人亦自其戶籍地址遷移不明,以致原件均遭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相對人之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及存證信函影本、信封影本等件為證。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許秀芬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