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六八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六八號
- 聲請人
- 甲○○
右聲請人因和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四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和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清算人,因清算公司九十年度之國稅迄今尚未獲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致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本院九十一年度司字四八號)及歷次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九號、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九六號)卷宗,核與聲請意旨及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四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 法官 戴博誠
~B 法院書記官 蔡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