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00號 聲 請 人 尚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相 對 人 冠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萬壹仟柒佰零貳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六六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五0五號及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 0一五七七號判決及裁定駁回上訴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閱上開卷證,審查屬實,認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 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林洲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FO 附表 訴訟費用計算書 ┌────────┬─────────────┬──────────────┐ │費用項目 │金額(單位:新臺幣) │ 備 考 │ ├────────┼─────────────┼──────────────┤ │第一審裁判費 │ 伍萬壹仟零柒拾伍元 │ 含支付命令申請費肆拾伍元 │ ├────────┼─────────────┼──────────────┤ │第一審送達費 │ 陸佰貳拾柒元 │ │ ├────────┼─────────────┼──────────────┤ │鑑定費 │ 肆萬元 │ │ ├────────┼─────────────┼──────────────┤ │合 計 │ 玖萬壹仟柒佰零貳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