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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00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00號

聲請人
尚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相對人
冠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設台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萬壹仟柒佰零貳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六六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五0五號及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0一五七七號判決及裁定駁回上訴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閱上開卷證,審查屬實,認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林洲富

~B法院書記官~FO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訴訟費用計算書
┌────────┬─────────────┬──────────────┐
│費用項目     │金額(單位:新臺幣)   │ 備           考 │
├────────┼─────────────┼──────────────┤
│第一審裁判費  │    伍萬壹仟零柒拾伍元   │ 含支付命令申請費肆拾伍元 │
├────────┼─────────────┼──────────────┤
│第一審送達費  │    陸佰貳拾柒元      │                           │
├────────┼─────────────┼──────────────┤
│鑑定費     │    肆萬元               │              │
├────────┼─────────────┼──────────────┤
│合    計    │    玖萬壹仟柒佰零貳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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