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00號
- 聲請人
- 尚詠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乙○○
- 相對人
- 冠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設台
- 法定代理人
- 丙○○ 住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萬壹仟柒佰零貳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六六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五0五號及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0一五七七號判決及裁定駁回上訴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閱上開卷證,審查屬實,認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林洲富
~B法院書記官~FO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訴訟費用計算書 ┌────────┬─────────────┬──────────────┐ │費用項目 │金額(單位:新臺幣) │ 備 考 │ ├────────┼─────────────┼──────────────┤ │第一審裁判費 │ 伍萬壹仟零柒拾伍元 │ 含支付命令申請費肆拾伍元 │ ├────────┼─────────────┼──────────────┤ │第一審送達費 │ 陸佰貳拾柒元 │ │ ├────────┼─────────────┼──────────────┤ │鑑定費 │ 肆萬元 │ │ ├────────┼─────────────┼──────────────┤ │合 計 │ 玖萬壹仟柒佰零貳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