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五八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五八號
- 聲請人
-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成金
- 相對人
- 美速達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設台中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國河 住台中
- 兼法定代理人
- 應受
- 相對人
- 甲○○ 住台中
- 送達代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捌萬捌仟肆佰捌拾壹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一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陳添喜
~B書記官~FO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訴訟費用計算書 ┌────────┬─────────────┬──────────────┐ │費用項目 │金額(單位:新臺幣) │ 備 考 │ ├────────┼─────────────┼──────────────┤ │第一審裁判費 │十八萬七千零一 元 │ │ ├────────┼─────────────┼──────────────┤ │第一審送達費 │三百九十九 元 │ 扣除已退還之三百八十一元 │ ├────────┼─────────────┼──────────────┤ │公示送達聲請費 │四十五 元 │ │ ├────────┼─────────────┼──────────────┤ │登報費 │九百 元 │ │ ├────────┼─────────────┼──────────────┤ │本件程序費用 │一百三十六 元 │ │ ├────────┼─────────────┼──────────────┤ │合 計 │十八萬八千四百八十一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