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六○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六○號
- 聲請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喬瑟夫貿易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戊○○
- 相對人
- 丁○○
- 相對人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萬陸仟貳佰捌拾柒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五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郵票費用中之新台幣二百三十二元,業已退還聲請人,非屬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劉長宜
~B法院書記官~F0~T40計算書┌─────────────┬─────────────┬──────────┐│項目 │ 金額 (新台幣) │ 備註 │├─────────────┼─────────────┼──────────┤│裁判費│九萬五千一百八十七元 │ │├─────────────┼─────────────┼──────────┤│原審郵票費用│一千一百元 │原繳一千三百三十二元││ │ │,已退還二百三十二元││ │ │。 │├─────────────┼─────────────┼──────────┤│共計│九萬六千二百八十七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