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八○號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八○號
- 聲請人
- 中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丙 ○
- 送達代收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一五一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肆萬肆仟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年度裁全善字第三二四八號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肆萬肆仟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一五一0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本院以九十年度執全字第一四七一號假扣押執行相對人所有財產在案。茲因該假扣押執行事件業經聲請人聲請調卷執行完畢(九十年度執字第一六二九八號),訴訟程序業已終結,並經聲請人撤銷該假扣押裁定確定,而聲請人亦已定二十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提出提存書影本一件、假扣押裁定影本一件、撤銷假扣押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各一件、存證信函及掛號回執影本各一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執行卷宗查核明確,其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吳幸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