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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三○四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三○四號

聲請人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均龐
法定代理人
?
代理人
張全波
相對人
彰曜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甲○○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伍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送達郵資新台幣柒佰捌拾元,應扣除本院於九十二年七月九日連同確定證明書退還之郵票餘額新台幣貳佰捌拾玖元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 官 王邁揚計 算 書項目  金 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 壹萬伍仟壹佰伍拾玖元送達郵費 肆佰玖拾壹元 780-289=491合計 壹萬伍仟陸佰伍拾元

~B書記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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