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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聲字第一三四四號

延展清算完結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聲字第一三四四號

聲請人
甲 ○
送達代收人
劉江抱會計師
相對人
雙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雙發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雙發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及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雙發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稅捐稽徵機關就該公司之民國九十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迄今尚未核定,致無法於六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訴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林洲富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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