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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三五○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三五○號

聲請人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被告
伸湘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萬柒仟參佰伍拾柒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一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吳美蒼

~B法院書記官 黃舜民~F0~T40┌─────────────┬─────────────┬──────────┐│項目 │ 金額 (新台幣) │ 備註 │├─────────────┼─────────────┼──────────┤│裁判費│柒萬陸仟壹佰貳拾貳元 │├─────────────┼─────────────┼──────────┤│送達郵費  │參佰玖拾元 │├─────────────┼─────────────┼──────────┤│公示送達聲請費 │肆拾伍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  │捌佰元 │├─────────────┼─────────────┼──────────┤│共計│柒萬柒仟參佰伍拾柒元 │└─────────────┴─────────────┴──────────┘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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