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四○七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四○七號
- 聲請人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吳博安
- 送達代收人
- 李敬章
- 相對人
- 豐麒營造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設
- 法定代理人
- 袁文毅 住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寄發送達於相對人之如附件之台中公園路郵局第一六四號存證信函,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及該址查無其人,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豐麒營造有限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袁文毅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回執各乙件為證,經核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洪堯讚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