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四三四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四三四號
- 聲請人
- 寶龍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宗仁
- 相對人
- 鄒錦文即財團法人大同老人養護之家籌備處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酬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陸仟肆佰柒拾柒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酬金事件,經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三五七號、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六四七號、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六八九號判決確定在案,第一審判決結果,聲請人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其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五分之三,餘由相對人負擔;嗣聲請人提起上訴,第二審判決結果,聲請人之上訴為有理由,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復經相對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裁定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全案即告確定,故本件第一、二、三審之訴訟費用均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許秀芬
~B法院書記官~FO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訴訟費用計算書 ┌────────┬─────────────┬──────────────┐ │費用項目 │金額(單位:新臺幣) │ 備 考 │ ├────────┼─────────────┼──────────────┤ │第二審裁判費 │壹萬陸仟陸佰伍拾元 │ │ ├────────┼─────────────┼──────────────┤ │第二審送達費 │叁佰肆拾元 │ │ ├────────┼─────────────┼──────────────┤ │九十一年五月十七│伍佰壹拾叁元 │ │ │日獲退郵資 │ │ │ ├────────┼─────────────┼──────────────┤ │合 計 │壹萬陸仟肆佰柒拾柒元 │(計算式:16650+340-513= │ │ │ │ 1647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