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四三五號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四三五號
- 聲請人
- 乙○○
- 聲請人
- 丙○○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鉅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右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六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鉅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鉅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清算公司固定資產尚未完全處分及國稅局營所稅額尚未核定完成,致無法於六月內完結清算,前聲請展期至九十二年十月五日,惟仍未能完結,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再次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止完結清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吳幸芬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