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四四一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四四一號
- 聲 請 人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 理 人 丁○○
- 相 對 人
- 永光煜工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 對 人
- 乙○○
- 戊○○
- 己○○
-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萬零捌佰零伍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五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張恩賜
~B書記官 林世佳~T48~F0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貳萬玖仟玖佰貳拾壹元第一審送達郵費 捌佰捌拾肆元 郵資五八九元、公示送達聲請費四五元、登報費二五○元合計 叁萬零捌佰零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