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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三○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三○號

聲請人
麗景景觀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朱景堅
相對人
甲○○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肆仟陸佰叁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二四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三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六。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許文碩

~B書記官~FO計算書:┌────────┬──────────┬────────────┐│項目 │金額│備考 ││ │(新臺幣) │ │├────────┼──────────┼────────────┤│第一審裁判費 │壹萬肆仟伍佰柒拾柒元│ ││ │ │ │├────────┼──────────┼────────────┤│第二審裁判費 │貳萬肆仟零肆拾元 │ │├────────┼──────────┼────────────┤│第二審旅費 │貳仟壹佰元 │ │├────────┼──────────┼────────────┤│第二審送達郵費 │參佰肆拾元 │ │├────────┼──────────┼────────────┤│合計 │肆萬壹仟零伍拾柒元 │ │├────────┼──────────┼────────────┤│相對人應負擔十分│貳萬肆仟陸佰參拾肆元│ ││之六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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