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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四三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四三號

聲請人
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乙○○
相對人
久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代表人
甲○○ 住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固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惟所謂不知相對人居所,係指相對人遷移,致表意人不知其居所而言。若表意人僅不知相對人是否還住於原居所,則與上開法條所謂不知相對人居所,尚屬有間(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抗字第二七六○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台中民權路郵局第三二四0號存證信函,催告行使權利,因相對人之公司登記業已撤銷,以致應送處所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云云。

三、本院查:聲請人上開所陳,固據其提出存證信函影本及信封影本各一件為證。惟依聲請人提出之上開證物所示,聲請人寄送存證信函之地址為台中市○區○○路一六四號,但另依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代表人戶籍謄本所載,相對人代表人之戶籍地址係台中市北屯區三光巷九十弄四二號,互核即不相符,是以聲請人應先對相對人戶籍謄本上所載之地址為送達,而非逕為聲請公示送達;況且,聲請人寄送之前揭存證信函,係經郵局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此有信封影本一件可稽,惟招領逾期並不必然表示收件人已離開該址,亦有可能係因一時無人在內未於期限內領取信件使然,故尚難遽認相對人有何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之情事,本件聲請人上開之聲請既於法未合,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劉長宜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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