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7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六五八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六五八號

聲請人
冠登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耀三
相對人
甲○○ 住台
送達

             居台

右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四二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肆萬柒仟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五二六三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柒萬肆仟元為擔保金,並以台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四二六號提存事件提存。茲因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並提出提存書一件、假扣押裁定一件、供擔保利益人同意書一件、印鑑證明書一件等為證,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各相關卷證查核無誤,其聲請事項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王有民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