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七八一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七八一號
- 聲請人
- 東晉鋼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台揚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設
甲○○ 住
右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八十七年存字第四一三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陸拾柒萬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一百零六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八十七年度裁全寅字第四0七九號民事為擔保押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陸拾柒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八十七度存字第四一三三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事件業經聲請人定二十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並提出提存書、假扣押裁定、撤銷假扣押裁定、假扣押執行撤回聲請書、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本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二五號公示催告裁定、登報資料各一份等為證,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王金洲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