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七九一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七九一號
- 聲請人
- 佑瑞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丙○○
- 相對人
- 長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三0九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捌拾壹萬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一百零六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七四六二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下同)八十一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三0九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事件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返還,並提出提存書影本一件、相對人出具之同意書一件、公司變更記表一件為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查閱無訛,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李悌愷
~B法院書記官 陳靖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