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七九八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七九八號
- 聲請人
-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梁成金
- 訴訟代理人
- 謝淑惠
- 訴訟代理人
- 洪慶隆
- 相對人
- 長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萬肆仟捌佰零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六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五萬三千九百零一元,及郵費九百零四元(原為一千二百二十三元,已退三百十九元),合計五萬四千八百零五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