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七九九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七九九號
- 聲請人
-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乙○○
- 代理人
- 戊○○
- 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長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陸萬伍仟陸佰陸拾肆元,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呂麗玉
~B法院書記官~FO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訴訟費用計算書 ┌────────┬─────────────┬──────────────┐ │費用項目 │金額(單位:新臺幣) │ 備 考 │ ├────────┼─────────────┼──────────────┤ │第一審裁判費 │ 壹拾陸萬伍仟元 │ │ ├────────┼─────────────┼──────────────┤ │第一審送達費 │ 陸佰陸拾肆元 │聲請人計繳納送達費壹仟貳佰 │ │ │ │肆拾壹元,惟其中伍佰柒拾柒 │ │ │ │元業經發還聲請人,應予剔除 │ ├────────┼─────────────┼──────────────┤ │合 計 │壹拾陸萬伍仟陸佰陸拾肆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