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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九六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九六號

聲請人
詹秋淋

右聲請人因和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五日起展期至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和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和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國稅局就和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八十八、八十九年度之國稅尚未查核完結,致無法於就任後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本院九十一年度司字四八號)及前次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九號)卷宗,核與聲請意旨及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戴博誠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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