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二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二號
- 聲請人
- 紀錦英
右聲請人聲請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呈泰建設有限公司之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止結算。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清算人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有限公司依同法第一百十三條亦準用前項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因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尚未核定營利事業所得稅,致使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擬請延展清算期間等語。經核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爰准許展期至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止結算。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 法 官 李國增 李國增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