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二一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二一號
- 聲請人
- 許美雪
- 相對人
- 鵬遠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應受
- 法定代理人
- 藍添成 住同右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即台中法院郵局第○五七一三號、○○四○三號存證信函內容)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以存證信函(即台中法院郵局第○五七一三號、○○四○三號)催告相對人於二十日內主張受擔保利益人之權利,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相對人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乙紙、存證信函二份及回執二份為證。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陳添喜
~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