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二一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二一號

聲請人
許美雪
相對人
鵬遠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應受
法定代理人
藍添成 住同右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即台中法院郵局第○五七一三號、○○四○三號存證信函內容)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以存證信函(即台中法院郵局第○五七一三號、○○四○三號)催告相對人於二十日內主張受擔保利益人之權利,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相對人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乙紙、存證信函二份及回執二份為證。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陳添喜

~B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二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