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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二二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二二號

聲請人
游金龍
相對人
傑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右聲請人因與間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起展期至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傑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相對人傑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該公司稅額迄今尚未經查核完結,致無法於六月內完結清算,前聲請裁定自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起展期至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止完結清算,惟仍未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再次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廖慧如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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