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聲字第二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1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聲字第二四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亞泰建設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 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亞泰建設有限公司清算人,因尚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 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七八號之訴訟案件繫屬中,致無法於六月內完結清算,為此 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九十 二年六月三十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訴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宗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憲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