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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七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七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因億和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日起展期至九十二年九月二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億和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億和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清算公司債權、債務尚在處理中,致無法於前次展期之六個月內完結清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再次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本院八十八年度司字第七六號)及歷次聲請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本院八十八年度聲字第九七八號、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七○號、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八號、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二二號、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三號及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一九三號),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戴博誠

~B法院書記官 蔡秀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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