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聲字第三二四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聲字第三二四號
- 聲請人
- 即清算人
- 洪秋寶
- 相對人
- 三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右當事人間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三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三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該公司對債務人朱建州尚有債權存在,聲請人正依法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查封拍賣債務人之土地以收取債權,現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辦理中,致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云云,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止完結清算。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李悌愷
~B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