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六二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六二號

聲請人
甲○○
送達代收人
黃淑芳
相對人
維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法定代理人
謝淑玲 住

右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四七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貳拾玖萬貳仟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二款及同法一百零六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年度裁全一字第一一○九九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貳拾玖萬貳仟元為擔保,並以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四七三○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九十一年度裁全聲一字第九五六號)、撤回假扣押執行,復定二十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提出提存書、本院九十年度裁全一字第一一○九九號假扣押裁定、九十一年度裁全聲一字第九五六號撤銷假扣押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為證,爰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九十年度裁全一字第一一○九九號聲請假扣押卷、九十一年度裁全聲一字第九五六號撤銷假扣押卷、九十年度執全字第四六○一號假扣押卷查明屬實,復依職權查明相對人確無對聲請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調解、核發支付命令之情,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 王邁揚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