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六二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六二號
- 聲請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黃淑芳
- 相對人
- 維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設
- 法定代理人
- 謝淑玲 住
右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四七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貳拾玖萬貳仟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二款及同法一百零六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年度裁全一字第一一○九九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貳拾玖萬貳仟元為擔保,並以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四七三○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九十一年度裁全聲一字第九五六號)、撤回假扣押執行,復定二十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提出提存書、本院九十年度裁全一字第一一○九九號假扣押裁定、九十一年度裁全聲一字第九五六號撤銷假扣押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為證,爰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九十年度裁全一字第一一○九九號聲請假扣押卷、九十一年度裁全聲一字第九五六號撤銷假扣押卷、九十年度執全字第四六○一號假扣押卷查明屬實,復依職權查明相對人確無對聲請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調解、核發支付命令之情,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 王邁揚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