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七五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七五號
- 聲請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陳利裕
- 相對人
- 建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設
- 兼法定代理人
- 許文濱 住
- 相對人
- 丁○○ 住台中
乙○○ 住台中
黃綉枝 住台中
戊○○ 住台中
丙○○ 住台中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叁萬肆仟貳佰伍拾叁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建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九號、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九一號及最高法院九一年度臺上字第九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為:(一)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壹拾叁萬貳仟伍佰零柒元,(二)郵費:壹仟肆佰肆拾元(原為壹仟柒佰伍拾伍元,嗣後已退還叁佰壹拾伍元,(三)本件程序費用:叁佰零陸元,共計壹拾叁萬肆仟貳佰伍拾叁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陳宗賢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