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五二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五二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科韋德企業有限公司
右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科韋德企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科韋德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因清算公司九十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額迄今尚未查核完結,致無法於六月內完結清算,前聲請展期至九十二年四月一日,為此再次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止完結清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吳幸芬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