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五三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五三號
- 聲請人
- 甲○○
右聲請人因匯昂科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左
: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三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匯昂科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匯昂科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就任,因國稅局迄今尚未查核完結該公司於九十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額,致無法於六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卷宗(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二五四號),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訴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林宗成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