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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九八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九八號

聲請人
中鐵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安慶
相對人
錫廣實業有限公司
相對人
法定代理人
張錫谷 籍

              (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新店水尾郵局板橋六十支局第七八三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寄送予相對人如附件所示存證信函,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戶籍謄本、相對人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存證信函及回執為證,且經本院調取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資料可稽,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劉長宜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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