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一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4 月 07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維仁、定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丙○○、利欣達實業有限公司、金洲企業有限公司、金泰紡織有限公司、利安達貿易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一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 理 人 張維仁 相 對 人 定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丙○○ 甲○○ 丁○○ 鑫來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宗愷 相 對 人 利欣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化 相 對 人 金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金恭 相 對 人 金泰紡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金恭 相 對 人 利安達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化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如附表二所示。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二四號判 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依如附表二所示比例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 件程序費用之總額,除聲請人於聲請狀內所載第一審送達郵費新臺幣(下同)二 千一百四十五元,其中五百四十六元,因已發還聲請人,非屬訴訟費用,應予剔 除外,依附表一確定為十一萬五千八百四十八元。至各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 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即確定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鍾啟煒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F0 ~T40 附表一 ┌───────────┬─────────────┬──────────┐ │項 目 │ 金 額 (新臺幣)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壹拾壹萬參仟捌佰肆拾壹元 │ │ ├───────────┼─────────────┼──────────┤ │第一審送達郵費 │壹仟伍佰玖拾玖元 │ │ ├───────────┼─────────────┼──────────┤ │本件程序費用 │肆佰零捌元 │ │ ├───────────┼─────────────┼──────────┤ │共 計 │壹拾壹萬伍仟捌佰肆拾捌元 │ │ └───────────┴─────────────┴──────────┘ 附表二 ┌──────────┬─────────┬─────────────┐ │相對人姓名或名稱 │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及 │ │ │之比例 │本件程序費用之金額 │ │ │ │(單位:新臺幣) │ ├──────────┼─────────┼─────────────┤ │定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百分之二十四 │貳萬柒仟捌佰零參點伍貳元 │ │乙○○ │ │ │ │丙○○ │ │ │ │甲○○ │ │ │ │丁○○ │ │ │ ├──────────┼─────────┼─────────────┤ │定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百分之二十 │貳萬參仟壹佰陸拾玖點陸元 │ │鑫金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 ├──────────┼─────────┼─────────────┤ │定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百分之十 │壹萬壹仟伍佰捌拾肆點捌元 │ │利安達貿易有限公司 │ │ │ ├──────────┼─────────┼─────────────┤ │定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百分之十六 │壹萬捌仟伍佰參拾伍點陸捌元│ │利欣達實業有限公司 │ │ │ ├──────────┼─────────┼─────────────┤ │定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百分之十四 │壹萬陸仟貳佰壹拾捌點柒貳元│ │金洲企業有限公司 │ │ │ ├──────────┼─────────┼─────────────┤ │定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百分之十六 │壹萬捌仟伍佰參拾伍點陸捌元│ │金泰紡織有限公司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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