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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一四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一四號

聲請人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代理人
丙○○
相對人
群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法定代理人
丁○○ 住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又對於當事人之送達如應為送達之住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送達於相對人台中法院郵局第九五八號、第一0五二號、第一三0七號存證信函,因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茲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按依聲請人所附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丁○○之戶籍地為台中縣神岡鄉○○村○○路三八八號,而聲請人係對台中縣神岡鄉○○路二0五之四號一樓、台中縣神岡鄉○○路七0一巷五七號、台中縣豐原市○○街三六之一號三樓等地送達,尚未對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丁○○之住所地送達,難認相對人應受送達之住所已有不明之情事,是聲請人之請求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王金洲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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