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六○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豪麥實業有限公司 設台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葉瑞東 住同 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捌拾玖元後,本院九十年度執字第三三九一三號清 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相對人豪麥實業有限公司對於聲請人部分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 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一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壹、准許部分: 一、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固不停止執行,惟於提起異議之訴時 ,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執行之裁定,此觀強 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自明。又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 二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 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 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 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抗字第四二九號、九十一年 度台抗字第五0七號、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五八0號、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五二 九號、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四四二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對相對人豪麥實業有限公司 (下稱豪麥公司)向本院提起債務人 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九十年度執字第三三九一三號清償債務強制 執行事件相對人豪麥公司部分之強制執行程序。 三、依本院調取之前開事件執行卷宗所示,該強制執行事件原係相對人甲○○憑本院 九十年度促字第五七七五0號支付命令作為執行名義,請求未於法定期間內聲明 異議包含聲請人在內之五位業已確定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依相對人甲○ ○提出附於該強制執行事件卷宗內之支付命令裁定及本院調取之本院九十年度促 字第五七七五0號卷宗所載,前揭支付命令係要求包含聲請人在內之十八位債務 人「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 (下同)一百五 十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七百八十一元之二分之一」等語,是該支付 命令既未載明包含聲請人在內之十八位債務人對相對人甲○○須負連帶清償責任 ,亦非各負全部給付責任,此項金錢給付又屬非不可分,自無從認該支付命令相 對人所應負之債務係屬連帶債務,依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規定,應認為係可分 之債,按債務人之人數平均分擔,是該支付命令十八名債務人各應分擔之部分應 為八萬三千三百三十三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相對人甲○○亦僅在此範圍內對 聲請人取得執行名義。嗣後相對人甲○○於前開強制執行事件進行中雖將部分債 權轉讓予相對人豪麥公司,此有陳報狀、存證信函暨其回執、土地登記謄本附於 前開強制執行卷宗可稽,相對人豪麥公司因之繼受取得執行債權人之資格,但因 相對人甲○○對聲請人取得執行名義之債權僅八萬三千三百三十三元,相對人豪 麥公司充其量亦僅能在此範圍內就聲請人取得執行債權人資格 (確實受讓之債權 額尚有待實體認定;另相對人豪麥公司雖同時受讓抵押權,但該部分並無執行名 義,此僅係相對人豪麥公司得否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列入分配而已) 。 四、本院九十年度執字第三三九一三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目前尚未終結;另聲請 人業已對相對人豪麥公司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現由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 一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審理中,此有本院調取之前揭事件卷宗可查,如聲請人 能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自得聲請裁定為停止執行,而揆諸前揭最高法院見解 所示,本院酌定擔保金額時,僅能斟酌相對人豪麥公司未能即時受償所受之損害 額定之,不得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爰審酌相對人豪麥公司就聲請 人部分可能受讓之債權額,如停止執行未能即時受償預計所受之損害額,應為債 權額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參以本案訴訟至二審終結其期間推定 為三年四個月(參照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二條規定民事通常程序第一審 審判案件期限一年四個月、民事第二審審判案件期限二年)之情,認聲請人所應 供之擔保金額以一萬三千八百八十九元【83333×5%×(3+4\12)=13889 】 為適當。聲請人在此範圍內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貳、駁回部分: 一、聲請人另以其對相對人甲○○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 本院九十年度執字第三三九一三號強制執行事件相對人甲○○部分之強制執行程 序;又以其一時無法籌措巨額擔保為由,聲請就停止相對人甲○○、豪麥公司強 制執行程序應供之擔保,准予訴訟救助云云。 二、依本院調取之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一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卷宗所示,聲 請人僅就相對人豪麥公司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就相對人甲○○部分,則係本於 0法律關係,提起給付之訴,聲請人以其對相對人甲○○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 之訴為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九十年度執字第三三九一三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 執行程序,顯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條規定,准予訴訟救助僅有:(一)、暫免審判費用;(二) 、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三)、暫行免付執達員應收之費用及墊款;(四)、法院 得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代理訴訟,暫行免付酬金之效力。而停止強制執行裁定所 命提供之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而提供之,自非准予訴訟救助 效力之所能及,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部分,顯無理由,應併駁回之。 參、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 、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九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劉長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 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