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一二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一二號
- 聲請人
- 台灣銀行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帝佑企劃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萬陸仟柒佰伍拾捌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八二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王有民
~B法院書記官 黃珮華計算書: (以新台幣元為單位) 備 註第一審 裁判費 六六二三四元第一審送達費用 四二二元 另三0九元隨裁定函發還本件程序費用 一0二元合計 六六七五八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