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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二九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二九號

聲請人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徐松賢
代理人
郭世洪
相對人
群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法定代理人
廖雅玲 住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台中法院郵局第一七0六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與相對人之假扣押事件,業經聲請人撤回假扣押執行及撤銷假扣押裁定而須依法催告相對人就其提供之擔保金行使權利,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公司變更登記表、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退件信封等影本各乙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吳幸芬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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