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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六一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六一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廣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和珍

右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選派吳麗容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一億元,實收資本總額為二千五百萬元,已發行股份總數為二百五十萬股,聲請人自民國(下同)九十年十二月起,即持有相對人公司一十萬股迄今,占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四。又相對人公司自八十八年十一月八日設立迄今,已逾三載,卻從未分派股息及紅利,惟經聲請人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抄錄該公司之資產負債表,始知相對人公司九十年度之保留盈餘為五百六十七萬一千四百八十一元,而並未依公司章程為股東紅利之分配。又依相對人公司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股東會會議記錄所載,相對人公司於九十一年上半年度之EPS為二元,且公司產能利用率為百分之百,後續訂單狀況良好,應無不能分配股東紅利之情事,爰聲請選派吳麗容會計師擔任相對人之檢查人,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述情節,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公司股東名簿乙份、普通股股票七十六張、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資產負債表乙份、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股東會會議記錄乙份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函請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檢送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股東名簿、股東會臨時會議記錄等且經核閱,應堪認屬實。又吳麗蓉會計師亦以卷附陳報狀同意擔任本件檢查人,依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選派吳麗容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廖慧如

~B法院書記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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