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二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6 月 24 日
- 法定代理人林豐榮、陳仁杰
- 原告木景石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統翔裕企業有限公司法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二四號 聲 請 人 木景石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豐榮 送達代 相 對 人 統翔裕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中 法定代理人 陳仁杰 住台中 右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一三六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⑴第一商業銀行可轉 讓定期存單壹張(即GA一八六0四─0號),計新台幣伍拾萬元、⑵第一商業銀行 可轉讓定期存單貳張(即FA一八四0四─七號、FA一八四0五─五號),計新台 幣貳拾萬元、⑶新台幣叁萬元,總計新台幣柒拾參萬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 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九 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三一四七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如主文所示之擔保 ,並以本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一三六四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本院以九十一年 度執全字第一二七0號假扣押執行相對人所有財產在案。茲因該假扣押執行事件 業經聲請人聲請撤回執行,並經聲請人撤銷該假扣押裁定確定,而聲請人亦已定 二十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提出提存書及國 庫收款書影本各一件、假扣押裁定影本一件、撤銷假扣押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 各一件、存證信函影本一件、公示送達民事裁定影本一件、登報報紙一份等為證 ,並經本院調取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三一四七號、九十一年度裁全聲字第五四一 號、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一三六四號、九十一年度執全字第一二七0號、九十二年 度聲字第五一六號等案卷,核閱無誤,聲請人聲請返還如主文所示之擔保物,自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張國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 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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