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三○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三○號
- 聲請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捷盟廣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捷盟廣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執行清算工作,債權、債務尚在處理中,致未能依法如期向本院申報清算完結,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九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鍾啟煒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