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6 月 23 日
- 當事人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三○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止完結清 算。 聲請費用由捷盟廣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 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捷盟廣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執行清算工作,債 權、債務尚在處理中,致未能依法如期向本院申報清算完結,為此聲請裁定准予 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九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止完結清算。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鍾啟煒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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