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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四八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四八號

聲請人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清愿
代理人
袁福鈞
相對人
鼎偉事業有限公司 設台中縣大雅鄉○○街一三號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
相對人
乙○○ 住台

         丙○○ 住台

         丁○○ 住台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叁仟壹佰捌拾玖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五九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張國華

~B法院書記官~F0~T40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 備      註
│裁  判  費      │    二萬二千四百元     │
│第一審郵票費用      │    五百五十一元      │已發還六百十九元
│本件程序郵票費用     │    二百三十八元      │
│共         計  │    二萬三千一百八十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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