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一八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一八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中都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送達代
設台中
右聲請人因中都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展期完結清算事件,本院於民國九
十二年七月七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理由欄中關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陳添喜
~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