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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九八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九八號

聲請人
尚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興
相對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區施工處
相對人
設台中
法定代理人
張宏吉 住同右

右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捌仟肆佰玖拾貳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二二號和解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 陳添喜

~B書記官~FO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訴訟費用計算書
┌────────┬─────────────┬──────────────┐
│費用項目     │金額(單位:新臺幣)   │ 備           考 │
├────────┼─────────────┼──────────────┤
│第一審裁判費  │二萬八千一百○三     元  │               │
├────────┼─────────────┼──────────────┤
│第一審送達費  │三百二十一         元  │ 退還六十九元            │
├────────┼─────────────┼──────────────┤
│本件程序費用    │六十八               元   │                            │
├────────┼─────────────┼──────────────┤
│合    計  │二萬八千四百九十二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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